银行流水才是案件的客观证据
在平安普惠系列案件中,平安财险以贷款保证保险人的角色,以借款人购买了平安财险的保证保险进行增信,以借款人逾期80天平安财险已经向出借方代偿理赔为由,在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提起保证保险追偿权纠纷诉讼,屡见不鲜。
借款人如何协助法官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利用诉讼程序反击呢?我们作以下分析:
平安财险作为原告,以保证保险追偿为由起诉,那么他一定要基于两个事实:
1、平安财险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
2、平安财险确实向出借方进行了理赔。
针对以上事实,平安财险需要举证予以证明。
但从平安财险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看,明显不足:
针对“事实1”,平安财险仅提供电子合同打印件《保证保险投保单》,上面虽然有借款人的签名图案,但平安财险不能够证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签名图案)是由借款人唯一控制,是由借款人可靠电子签名签署。不能达到平安财险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的证明目的。
针对“事实2”,平安财险提供平安银行或平安付转账电子回单打印件,已经出现生效裁判文书不予认可导致平安财险败诉的案例。平安财险提供出借方的《代偿理赔确认书》,由于理赔双方是利益关联方,证据效力也广泛不被法庭认可。
这个时候,平安财险会以借款人实际履行并缴纳了多期保险费为由,来证明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事实存在。
借款人应当抓住机会在法庭上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责令平安财险提供收取保险费以及代偿理赔的银行流水”的诉讼请求。
这是民事诉讼赋予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借款人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义务。
1、如果平安财险不能够提供每月收到借款人保险费的银行流水,则不能够证明事实上与借款人存在借款保证保险合同关系。
2、如果平安财险不能够提供向出借方代偿理赔的双方转账的银行流水,则不能够证明平安已经替借款人代偿理赔,那就没有向借款人发起追偿权诉讼的权利。
从全国各地案件中,截止目前,没有看到平安财险能够提交上述银行流水的证据。
如果大家认真看近期的庭审视频,也会发现法官在庭前一再要求平安财险要提供银行流水,来举证证明平安财险的诉讼主张。但平安财险仍然不予提供的情况。
这些事实与现象希望引起当事人与法官的高度重视。